2025年11月16日起,代理香港商标申请注册、转让、续展的商标代理必须附具"香港实体存在"声明。
以前香港商标代理只是"填个地址",现在要"签字声明这个地址是真的。
香港商标代理人在商标表格上签署声明时,表格上会有警告:明知或罔顾实情提供虚假声明即属刑事罪行(《刑事罪行条例》第36条,最高可处监禁2年及罚款)。
香港没有香港商标代理资质许可制度。 任何人士,不论个人、合伙商行或公司,具备或不具备专业资格都可以,均可在商标注册处的法律程序中以代理人身份行事。
《商标条例》(第559章)第88(3)条规定,处长须拒绝承认在香港没有住所亦没有业务地址的人作为香港商标代理——这是强制性规定,处长没有裁量空间。
代理人须在首次以代理人身分行事之时或之前,将其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业务地址通知处长,通知须载有声明,确认其确在该处所居住或进行业务活动。
任何处所(尤其是提供秘书服务的办公室及业务中心)如只是被代理人用作邮件转递或"转交"地址,不符合条例第88(3)条的要求。注册处也不会接纳邮政信箱、虚拟办公室或在香港以外的办公室/场所作为业务地址。
| 判定标准是"是否仅作邮件转递" | |
第一步|触发。 注册处接获具备证据的投诉,或有其他理由相信所提交的地址并非代理人在香港的住所或业务地址。
第二步|发通知。 向该代理人送交通知,要求其在通知日期后 1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例如代理人名下的商业登记证或公用事业费用账单的副本。
第三步|后果。 代理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文件的,处长会拒绝承认其为代理人。
第四步| 日后所有通讯将直接送交委托该代理人的人士(也就是香港商标注册人),并要求该人根据规则第107(1)条在2个月内提交新的在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答案是:会寄给注册人,而且很可能寄到注册人的境外地址——但仍须在限期内提交一个新的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具体规则分两层:
第一层:通讯直接寄给注册人。 香港商标代理人被拒绝承认后,日后所有香港商标通讯将直接送交委托该代理人的人士,并要求该人根据规则第107(1)条提交新的在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第二层:寄往哪个地址? 《商标规则》第107(1)、(2)条列明了处长可据以送交通知的地址:
| 处长所知的您的其他地址(不限于香港) |
对香港以外的实体而言,(b)、(c)通常不存在,(a)已经失效——因此实务上通知往往只能寄往处长所知的您的境外地址(即申请表格上填写的拥有人地址)。请注意:这封信一经寄出即视为送达,不会等您签收。
真正要紧的是期限与后果(第107(3)条): 您必须在通知日期后 2个月内提交一个新的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第105(2)条要求该地址必须为香港住址或业务地址,境外地址不能登记为送达地址)。
逾期不提交香港地址的后果是:
换言之,对境外实体来说,一旦香港商标代理被发现不符资格 → 通知寄到您境外地址→ 寄出之日2个月内未补上新香港送达地址 → 申请视作放弃、程序视作退出,您的香港商标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悄悄地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