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有没有一类专门的 AI 商标类别?」
没有。
商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并不存在"人工智能类",也不存在专门的 AI 类似群。AI 在商标分类体系中只是一层修饰语——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形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才是归类的依据。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正式启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三版 2026 文本,《区分表》同步调整。本文以 2026 版为基准,梳理 AI 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分布,供您在制定商标布局方案时参考。
这两类是绝大多数 AI 企业的必注册项,但保护对象不同,不可互相替代。
| 0901 | |||
| 4220 | 人工智能即服务(AIaaS,420315) | ||
| 0913 |
分类依据提示: 判断落在第 9 类还是第 42 类,关键看软件是否需要下载后本地运行。可下载、需安装的软件产品归第 9 类 0901;在线调用、无需下载的服务归第 42 类 4220。二者分属商品类与服务类,在《区分表》中不判为类似,必须分别注册——仅注册第 9 类,他人仍可就同名软件开发服务获准注册;仅注册第 42 类,同名软件产品上架亦不受保护。
AI 硬件不按"是否含 AI"归类,而按核心物理功能归类。第 7 类注释对此有清晰的边界划分,是实务中最常被引用的依据。
| 0742 | ||
| 0701 / 0721 / 0752 | ||
| 0901 | 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 | |
| 1202 | ||
| 2802 |
分类依据提示: 第 7 类注释明确将"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排除在第 7 类之外,归入第 9 类;手术机器人归第 10 类;自动驾驶汽车归第 12 类;机器人鼓归第 15 类。也就是说,"人形"并非判断标准,"用途"才是——用于工业生产的是第 7 类工业机器人,用于科研、教学、安防的则因具备数据处理与交互属性而归入第 9 类。
AI 技术向商业环节与垂直行业渗透时,需按服务的实质内容追加类别。
| 3501 | ||
| 3801 | ||
| 4101 | ||
分类依据提示: 第 35 类的适用有一个常见误区——该类服务的核心是"为他人"开展的广告、商业管理与推销活动。企业仅通过自有渠道销售自己的 AI 产品或服务,并不构成第 35 类服务的使用。只有搭建第三方平台、为其他品牌提供 AI 营销或撮合交易时,才有必要布局第 35 类。
(一)AIaaS 正式入册
「人工智能即服务(AIaaS)」以编号 420315 列入第 42 类 4220 群组。此前相关业务只能归入"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等相近项目,保护范围模糊。已布局第 42 类但未包含该项目的企业,建议适时提交补充注册申请。
(二)部分商品跨类迁移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人工智能眼镜"本身仍留在第 9 类 0901,因其核心属性为数据处理设备,不属于本次迁移范围。申报时两者应分别判断,避免混用。
(三)智能硬件新增规范项目
2026 版新增"农业用采收机器人(070627)""擦窗机器人(070626)"等项目,将原先需要以非规范名称申报的商品纳入规范体系。
面对一个 AI 相关业务,建议按以下顺序确定类别:
优先使用规范名称。 现行版本已明确 AI 领域的专属项目名称,申请时应首选规范表述。自创名称(如"AI 大模型服务")或笼统填报(如"其他计算机软件")将面临补正。若规范项目确实无法准确描述,可申报非规范名称,但须精准表述,并同时申报 1—2 个相近的规范项目作为备选。
注意显著性风险。 "智能""算法""AI"等属通用技术词汇,直接用作商标主体易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建议搭配独创元素或采用图文组合。
关注年度更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同步启用新版尼斯分类并更新《区分表》,同时按季度公布区分表以外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建议每年至少核查一次,看是否有新增规范项目可以替换原先的笼统表述。
《区分表》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仍应依据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其功能、用途、交易方式、服务对象等因素判断。《区分表》是判断类似关系的主要参考依据,而非唯一标准。
本文依据 2026 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整理,具体申报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实时检索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