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6年3月1日新版《班珠尔议定书》正式生效,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开始通过ARIPO商标,在非洲一揽子布局商标。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Reg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ARIPO) 根据卢萨卡协定(Lusaka Agreement)成立于1976年12月9日。该组织是非洲地区英语国家工业产权保护区域性组织,现有22个成员国。 ARIPO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为1997年3月6日起生效的「班珠尔议定书」(Banjul Protocol on Marks)【班珠尔为冈比亚首都】,此协议赋予ARIPO代表成员国受理商标注册,已加入「班珠尔议定书」的国家可以指定提交ARIPO商标注册申请。ARIPO目前共有二十余个成员国,但只有其中13个国家加入了班珠尔“商标”议定书,才能通过ARIPO商标途径被指定。在这一前提下,深知元商标对目前班珠尔商标议定书各缔约国中,ARIPO商标在本国的法律效力做一次系统梳理,帮助您在非洲布局时“心中有数”。
一、ARIPO商标效力判断:看三件事
ARIPO商标在每一个班珠尔商标议定书缔约国的效力,需要至少看三点:条约层面:是否已正式加入 Banjul Protocol on Marks;国内法层面:是否通过本国立法将议定书“国内法化”(domestication),在本国法律条文中明文承认 ARIPO 商标的效力;司法和行政实务层面:商标局和法院是否实际承认 ARIPO 商标可以在本国执行,是否出现过否定性判决。基于这三点,深知元商标将当前班珠尔商标议定书缔约国大致分为三类:绿色国家:已明确写入本国法,且实务承认 ARIPO 商标可执行;橙色国家:尚未完全国内法化,但实务中大多承认或至少接受 ARIPO 商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红色国家:已被本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明确否定 ARIPO 商标在当地的法律效力。
二、绿色国家:可放心依赖 ARIPO商标 的“硬核国家”
以下绿色国家在本国成文法中已经“接纳”了班珠尔商标议定书,并且实务与判例中都普遍承认通过 ARIPO 指定本国的商标,与本国注册具有实质同等的效力。
1. 博茨瓦纳(Botswana)
通过 2010 年《工业产权法》明确把班珠尔商标议定书写入国内法;条文直接规定:凡以博茨瓦纳为指定国、并由 ARIPO 依据班珠尔议定书注册的商标,与依据本国法注册的商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司法和行政实务中,ARIPO 商标被广泛接受和执行。实务建议:对博茨瓦纳,您可以把 ARIPO 视为布局商标的主要甚至唯一工具,一般无须再做一套本国注册兜底。
2. 利比里亚(Liberia)
明确承认通过 ARIPO 指定利比里亚取得的商标在本国具有完整法律效力,可据以进行行政执法和诉讼维权。实务建议:可放心通过 ARIPO 指定利比里亚,效果基本等同直接在利比里亚注册。
3. 马拉维(Malawi)
2018 年新《商标法》正式将班珠尔商标议定书 domesticate 到本国法律体系;法律与专业国别报告均明确:ARIPO 指定马拉维取得的商标被视作本国有效权利。实务建议:ARIPO 对马拉维是优先选择,成本和效率兼具。
4. 纳米比亚(Namibia)
新《工业产权法》设有专门条款,采纳班珠尔商标议定书;条文中承认通过 ARIPO 指定纳米比亚取得的商标在本国的权利效力。实务建议:可把纳米比亚作为 ARIPO 覆盖的标准目标国,无需额外补做本国注册(除非出于战略冗余考虑)。
5. 津巴布韦(Zimbabwe)
通过 2001 年《商标修正法》(Trade Marks Amendment Act)明确承认班珠尔商标议定书;长期实践中,ARIPO 路线在津巴布韦被频繁使用,相关权利在本国司法系统中被认可。实务建议:ARIPO 是布局津巴布韦商标的主力工具。
6. 莫桑比克(Mozambique)
2020 年 8 月 15 日起,班珠尔商标议定书对莫桑比克生效;更重要的是,莫桑比克早在 2016 年通过第 47/2015 号法令,颁布新《工业产权法典》,预先为班珠尔议定书“铺路”:截至目前,没有任何法院判决否定 ARIPO 商标在莫桑比克的效力。实务建议:对莫桑比克,ARIPO 商标权在当地可执行,可放心通过班珠尔议定书指定该国。
7.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Sao Tome and Principe)
最新《知识产权法典》明文规定,区域性商标按 ARIPO 的班珠尔议定书设定;等同于在国内法中承认班珠尔议定书下 ARIPO 商标的完整效力。实务建议:通过 ARIPO 指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是高性价比且法律确定性较高的路径。
8. 斯威士兰 (Swaziland / Eswatini)
斯威士兰是 ARIPO 成员国之一,也已加入班珠尔商标议定书;斯威士兰承认通过 ARIPO 指定本国取得的商标;这些商标在本国被视作“国家权利”,可以据以维权;目前未见有埃斯瓦蒂尼法院否定 ARIPO 商标效力的判决。实务建议:对斯威士兰,通过 ARIPO 取得的商标通常足以满足实际保护需求。
三、橙色国家:班珠尔议定书尚未完全国内法化,但实务多半“承认”
这一组国家的共同点是:在国内成文法层面尚未或尚未“彻底”把班珠尔商标议定书写进法律文本,但商标局和法院在实践中往往接受、执行通过 ARIPO 指定本国的商标。法律确定性不如绿色国家,但比红色国家要强得多。从风险控制角度,深知元商标建议:可以利用 ARIPO 来“顺带覆盖”这些国家,但对业务高度依赖的目标国,宜同时做一套本国注册作为保险。
1. 冈比亚(The Gambia)
冈比亚自 2021 年 8 月 3 日起成为班珠尔商标议定书缔约国;然而,目前尚未见有法院作出效力“否定判决”,属于法律基础薄弱但尚未“爆雷”的状态。实务建议:若冈比亚不是核心市场,可先用 ARIPO 路线“顺带覆盖”;若当地市场重要,建议务必做一份冈比亚国家商标注册,不要只依赖 ARIPO。
2. 莱索托(Lesotho)
部分国际机构早期资料认为其“承认 ARIPO 商标与本国商标同等保护”;但班珠尔议定书等尚未通过专门立法完完全全写入莱索托法律;在执行层面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实务建议:可把 ARIPO 作为在莱索托取得商标权的一条重要路径;对金额大、时间长的重点项目,建议考虑提交一件莱索托本国申请,以降低未来司法“不买账”的尾部风险。
3. 乌干达(Uganda)
2014 年《工业产权法》对专利相关的 Harare Protocol 有详细规定,但未直接写入 Banjul Protocol 条款;形式上,乌干达尚未在成文法中完整 domesticate 班珠尔议定书;实务中,乌干达知识产权机关和法院普遍承认通过 ARIPO 指定乌干达取得的商标可在本国执行,可据 ARIPO 商标在乌干达提起异议、撤销和侵权之诉实务建议:对一般案件,可以安心使用 ARIPO 指定乌干达;对于金额巨大的品牌或高价值项目,如预算允许,提交乌干达本国注册,形成“双保险”。
4. 佛得角(Cabo Verde)
佛得角自 2022 年 10 月 14 日起,班珠尔商标议定书对其生效;加入之初,其旧版《工业产权法典》尚未就 ARIPO 商标作出清晰规定,多家专业机构指出“IP Code 尚未修订以承认 ARIPO 注册”;2025 年,新《工业产权法典》刚刚生效,当前公开资料仍不足以完全确认其是否已在条文中完整 domesticate 班珠尔议定书。实务建议:可先通过 ARIPO 指定佛得角,作为成本可控的覆盖手段;对于重点品牌或高风险行业,建议等待新法和判例进一步明朗的同时,考虑补充国家申请。
四、红色国家:坦桑尼亚—目前唯一被最高法院“否定ARIPO商标效力”的国家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是目前唯一被本国最高上诉法院明确否定 ARIPO 商标在本国法律效力的班珠尔商标议定书缔约国。坦桑尼亚上诉法院在 2025 年的典型案件中明确指出:坦桑尼亚虽于 1999 年对外加入班珠尔商标议定书;但该议定书从未由坦桑尼亚议会通过立法等方式被“国内法化”;现行《商标法》并未承认 ARIPO 注册;因此,通过 ARIPO 指定坦桑尼亚取得的商标,在坦桑尼亚境内不具法律效力、不可执行。新申请:坦桑尼亚政府已要求 ARIPO 停止接受对坦桑尼亚的指定,ARIPO 系统亦将其从可指定列表中移除。今后不能再通过 Banjul Protocol 指定坦桑尼亚。存量注册:既往通过 ARIPO 指定坦桑尼亚取得的商标注册,在坦桑尼亚境内只能称为“纸面权利”或“幽灵权利”:如需在坦桑尼亚获得可执行商标权,必须走国家直接注册路线:在任何 ARIPO+非洲布局方案中,应将坦桑尼亚(大陆+桑给巴尔)从一开始就视为完全独立的板块,不能指望通过 ARIPO 来“顺带解决”。
五、实务总结:如何用好 ARIPO商标,同时防掉“坑”?
包括:博茨瓦纳、利比里亚、马拉维、纳米比亚、津巴布韦、莫桑比克、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埃斯瓦蒂尼。通过 ARIPO 指定这些国家取得的商标,实务上基本等同一件本国注册;深知元商标建议: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可优先将 ARIPO 资源集中布在这些国家。2. 对“橙色国家”:ARIPO商标 是“省钱工具”,本国注册是“安全气囊”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法律条文不够完备,但现实实践相对友好;操作建议:若该国不是您的核心市场:可先借助 ARIPO 覆盖,接受一定不确定性;若该国对您极为关键:建议在利用 ARIPO 的同时,另行提交一件本国商标申请,降低未来可能的司法“变脸”风险。3. 对“红色国家”:坦桑尼亚必须单独注册国家商标目前班珠尔商标议定书下,唯一被本国最高法院明确否定 ARIPO 商标效力的国家;无论新旧权利,ARIPO 路径在坦桑尼亚都不能产生可执行效果;必须走大陆 BRELA + 桑给巴尔 IP Office 的双国家注册路线。
来源:深知元商标(微信号:stan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