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岸商标制度同源,但术语并不通用。大陆的撤销(如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在台湾对应廢止;大陆的续展在台湾叫延展;大陆的无效宣告在台湾对应評定。理解这些台湾商标术语,是您在台湾顺利申请、维权、维护商标的第一步。本文由深知元商标整理。
本文关键词: 台湾商标术语、两岸商标术语对照、廢止商标、商标延展、商标評定、台湾商标注册
信息核对时间: 2026 年 11 月。台湾规费与期限请以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英文 TIPO)最新公告为准。
两岸都使用中文,也都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体系,但长期分别立法、分别发展,所以同一个法律概念,往往用词不同;同一个词,含义也可能不同。
下表是深知元商标为您整理的台湾商标术语对照大陆速查表(台湾用语采用台湾惯用的繁体写法,方便您在智慧局网站检索):
| 廢止 | |||
| 評定 | |||
| 異議 | |||
| 延展 | |||
| 核駁 | |||
| 訴願 | |||
| 移轉 | |||
| 授權 | |||
| 著名商標 | |||
| 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 |||
| 商品及服務分類 | |||
| 復權 |
提示: 上表仅是常用词的对应。“对应”不等于“完全相同”,具体要件、期限和后果仍须按各自法律判断。
廢止商标,指商标注册之后,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由智慧局依职权或依申请,终止该商标注册的制度。对大陆从业者来说,最容易理解的对应关系是:台湾的“廢止”,大致相当于大陆的“撤销”(尤其是“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台湾商标法第 63 条第 1 项第 2 款规定:商标注册后,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者,智慧局应依职权或依申请廢止其注册;但被授权人有使用的,不在此限。
您需要特别留意以下几点:
谁能申请:
谁要举证:
证据要求:
“临时抱佛脚”无效:
“正当事由”有边界:
与大陆的区别提示: 台湾“廢止”事由并不只有三年不使用,还包括自行变换商标或加附记、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等情形。大陆的“撤销”同样有多种事由,但条文结构、举证规则和程序不同,不能把大陆经验直接套用到台湾。
如果您手上的商标在台湾已注册但长期没有使用,深知元商标建议您尽早评估是否存在被廢止的风险,并提前整理使用证据。
商标延展,就是大陆所说的商标续展:商标权期间届满后,通过申请延展,继续享有商标权。
| 期间届满前 6 个月起至届满日 | ||
| 届满后 6 个月内 | ||
| 早于届满前 6 个月,一律不受理 |
台湾延展的两个关键提醒:
不能“太早”:
逾期要付双倍:
另外,台湾还有一个大陆没有同名对应的概念——復權:申请人非因故意,未在期限内缴纳注册费的,可在缴费期限届满后 6 个月内,缴纳两倍注册费后由智慧局公告。这是新申请阶段的补救,不是延展阶段的补救,请不要混淆。
这一组术语最容易“看起来一样、实际不同”,请您重点区分。
1. 异议(大陆)与異議(台湾):时点不同
2. 无效宣告(大陆)与評定(台湾)
3. 为什么术语错位会造成风险? 如果您把台湾的“評定”当成“异议”,或把“廢止”当成“无效”,就可能选错程序、错过期限,甚至在文件中写错请求事项。深知元商标在处理两岸案件时,会先统一术语,再确定程序路径。
核駁:
訴願:
行政诉讼:
大陆则是“驳回复审”之后,再向法院起诉。两岸救济路径名称不同,期限与管辖机关也不同。
以上期限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以处分书所载救济期间为准。
撤销 ↔ 廢止
续展 ↔ 延展
无效宣告 ↔ 評定
台湾没有“撤三”的说法,对应的是**“廢止”中的连续三年未使用事由**,依据台湾商标法第 63 条第 1 项第 2 款。
商标权期间届满前 6 个月。提早申请,智慧局依法不予受理。
有。期间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可申请延展,但须加倍缴纳注册费。超过该期间,商标权将无法再通过延展保住。
不会。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大陆注册的商标在台湾不自动受保护,需要在台湾单独申请注册。
名称接近,但时点不同:台湾是注册公告后 3 个月内提出異議;大陆是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提出。
先统一术语,再谈策略。
把“期限”当作头等大事。
持续使用并保留证据。
不要把大陆经验直接套用到台湾。
跨境布局要提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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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知元商标专注于多法域商标注册、审查答复、风险评估与品牌保护,服务对象包括品牌方与跨境电商卖家。如果您需要在台湾布局商标,或想核对两岸商标的期限与状态,欢迎联系深知元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