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 商标服务 文章资讯 联系我们 (+86) 139 2371 1962
首页 > 文章资讯
商标官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调整为商标申请人的重要告知
Aug 27,2026 | 类目:

一、商标局开票政策变化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 2026年4月27日 发布的 《关于调整商标业务缴费票据规则的通知》,自 2026年4月29日 起,商标业务缴费票据规则调整为: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或申请人

这意味着,即便您委托我司代理办理商标业务,商标官费的财政电子票据现在 可以直接开具给申请人(即您本人/贵公司),而不再仅限于开具给代理机构。

基于上述政策调整,深知元商标将自即日起,统一将商标官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设定为商标申请人,以便贵司直接获取官费票据,用于财务入账与报销。


二、商标局开票调整的法规依据

本次调整符合我国现行财税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具体依据如下: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原财政部令第70号,经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令第104号修订)是我国财政票据管理的基本法规。该办法明确规定:

财政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监(印)制,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 政府非税收入 或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开具的凭证;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

商标注册等业务的官费属于 政府非税收入,商标局作为执收单位,开具的是 财政电子票据(非增值税发票)。根据上述规定,票据的开具对象应为实际的 缴款义务人——即商标申请人本身。

(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18〕62号)

财政部于2018年印发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

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 原始凭证缴款人可通过财政部门提供的服务渠道 自主查验票据真伪,并凭电子票据进行 入账、报销及归档处理

上述规定为商标官费电子票据直接开具给申请人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申请人取得的票据合法有效、可直接用于财务核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虽然商标官费票据属于财政票据而非税务发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2023年修订)所确立的 "据实开具"原则 同样具有参照意义:

收款方应当向 付款方 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基于 实际的经营业务情况,禁止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票据。

商标注册的法定义务主体和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为 商标申请人,将官费票据开具给申请人,完全符合"谁付款、谁取票"以及"票据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基本原则。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应当遵循 依法、规范、透明 的原则。商标官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开具应当清晰反映真实的缴费主体关系,直接向申请人开具票据有利于实现收支透明、便于监管。


三、对商标申请人的影响与利好

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官费票据抬头
通常为代理机构
直接为申请人(您/贵司)
票据用途
申请人需向代理机构索取或转开
申请人可直接用于入账报销
财务合规性
票据抬头与实际付款人可能不一致
票据抬头与实际权利人/付款人一致,更加合规
票据获取
需通过代理机构转交
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下载

简言之,本次调整对您至少有以下三方面好处:

1.财务更合规:票据抬头直接为贵司名称,与实际付款方一致,符合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要求,避免因票据抬头不符带来的入账困难或审计风险;2.流程更便捷:无需再通过代理机构转交或索取官费票据,减少中间环节;3.信息更透明:申请人可自行登录中国商标网服务系统查询和下载电子票据,实时掌握缴费情况。


四、操作说明

1.生效时间:自 2026年4月29日 起提交的商标业务,官费电子票据将开具给申请人;2.票据效力: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可直接用于贵司入账报销;3.票据保存:建议及时保存,系统中电子票据的保存期限通常为3个月。

温馨提示:如贵司财务部门对票据抬头、格式等有特殊要求,请提前与我司联系沟通,以便我们在申报时做好相应安排。


五、商标开票法规索引

为方便贵司财务和法务部门查阅,以下为本文涉及的主要法规文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文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调整商标业务缴费票据规则的通知》
2026年4月27日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4号(第70号修订)
财政部
3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财综〔2018〕62号
财政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764号(2023年修订)
国务院
5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税〔2016〕33号
财政部
6
商标业务缴费指南
详见中国商标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如您对上述调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细节,欢迎随时与深知元商标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来源:深知元商标(微信号:stanton)

标签:

上一篇: 最高法典型案例:商标被抢注,企业追究商标代理机构的帮助侵权责任
下一篇: 那些年,出现在官方媒体上的商标局
标签分类
商标
专利
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