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 2026年4月27日 发布的 《关于调整商标业务缴费票据规则的通知》,自 2026年4月29日 起,商标业务缴费票据规则调整为: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或申请人。
这意味着,即便您委托我司代理办理商标业务,商标官费的财政电子票据现在 可以直接开具给申请人(即您本人/贵公司),而不再仅限于开具给代理机构。
基于上述政策调整,深知元商标将自即日起,统一将商标官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设定为商标申请人,以便贵司直接获取官费票据,用于财务入账与报销。
本次调整符合我国现行财税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具体依据如下: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原财政部令第70号,经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令第104号修订)是我国财政票据管理的基本法规。该办法明确规定:
商标注册等业务的官费属于 政府非税收入,商标局作为执收单位,开具的是 财政电子票据(非增值税发票)。根据上述规定,票据的开具对象应为实际的 缴款义务人——即商标申请人本身。
财政部于2018年印发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
上述规定为商标官费电子票据直接开具给申请人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申请人取得的票据合法有效、可直接用于财务核算。
虽然商标官费票据属于财政票据而非税务发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2023年修订)所确立的 "据实开具"原则 同样具有参照意义:
商标注册的法定义务主体和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为 商标申请人,将官费票据开具给申请人,完全符合"谁付款、谁取票"以及"票据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基本原则。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应当遵循 依法、规范、透明 的原则。商标官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开具应当清晰反映真实的缴费主体关系,直接向申请人开具票据有利于实现收支透明、便于监管。
| 官费票据抬头 | ||
| 票据用途 | ||
| 财务合规性 | ||
| 票据获取 |
简言之,本次调整对您至少有以下三方面好处:
温馨提示:如贵司财务部门对票据抬头、格式等有特殊要求,请提前与我司联系沟通,以便我们在申报时做好相应安排。
为方便贵司财务和法务部门查阅,以下为本文涉及的主要法规文件:
如您对上述调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细节,欢迎随时与深知元商标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来源:深知元商标(微信号:stan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