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最近因与茉莉奶白的商标侵权纠纷再次成为公众讨论焦点。在国内舆论场中,一个经常被提及的观点是:LV经典“老花”图案中的部分设计元素与传统文化纹样存在渊源,而在欧洲、日本等地,法院对于传统装饰图案的商标保护一直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事实上,LV曾围绕其著名的Damier(棋盘格)图案注册的欧盟商标两次诉至欧盟普通法院,但最终均以败诉告终。这两起案件不仅成为欧盟图案商标保护领域的经典案例,也深刻影响了后来重复图案商标、传统纹样商标以及其他非传统商标的审查标准。
2008年,Louis Vuitton Malletier在欧盟取得了一件棋盘格图案商标(Grey Damier Pattern)的注册。该商标并不包含“LV”字母,也没有经典Monogram花纹,仅由浅灰色和白色相间的棋盘格重复排列组成,核定使用于皮具、箱包等商品。
德国家居用品零售企业Nanu-Nana Handelsgesellschaft mbH认为,该图案只是市场上长期普遍使用的普通装饰图案,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应由一家企业获得排他性权利,因此向当时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现EUIPO)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
2012年,OHIM撤销部(Cancellation Division)支持了无效申请,随后LV提起上诉,OHIM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维持原决定。LV继续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起诉讼。
2015年6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作出T-360/12号判决,驳回LV诉讼请求,维持商标无效决定。
因此,这起案件并不是商标申请被驳回,而是一件已经注册成功的欧盟商标,在无效程序中最终被撤销。
案件的核心问题并不是棋盘格是否具有美感,而是它是否能够履行商标最基本的功能——识别商品来源。
欧盟普通法院首先分析了棋盘格图案本身的性质。法院指出,棋盘格属于最普通的几何图形之一,几个世纪以来一直广泛应用于建筑、地砖、纺织品、家具、包装、皮具等各类商品和装饰领域,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装饰元素。正因为如此,普通消费者看到棋盘格时,通常首先会把它理解为一种装饰设计,而不会自然认为它代表某一家企业。
法院强调,《欧盟商标条例》保护的是具有来源识别功能的标志,而不是单纯具有装饰效果的图案。对于这种长期存在于公共领域的基础图形,其固有显著性(inherent distinctiveness)非常弱。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并非绝对不能注册。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经过长期使用,该图案已经获得消费者识别,即取得使用获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仍然可以维持注册。因此,本案真正争议的焦点转向了LV提交的大量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这一点。
LV提交了销售额、广告投入、门店数量、媒体报道、消费者调查等大量材料,希望证明Damier图案已经成为品牌的重要识别标志。然而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更多证明的是LV品牌本身具有极高知名度,却不能直接证明消费者已经把单独的棋盘格图案识别为LV。
法院特别区分了两个概念:消费者认识LV品牌,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认识棋盘格图案。消费者购买LV产品时,很可能是因为LV字母、Monogram花纹、产品造型、品牌声誉等因素,而不是因为棋盘格本身。因此,LV必须证明消费者在没有任何“LV”字样、没有其他品牌元素的情况下,仅看到棋盘格就能够判断商品来源于LV,而其提交的证据并未达到这一证明程度。
欧盟法院还进一步强调,由于欧盟商标具有统一效力,因此“使用获得显著性”也必须覆盖整个欧盟。LV的大部分证据集中于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主要市场,而对于部分成员国缺乏充分证据,无法证明整个欧盟消费者都已经形成相同认知,因此不能满足欧盟商标的证明标准。
该案首次系统确立了欧盟对于公共装饰图案商标保护的基本原则:历史悠久、广泛使用的基础装饰图案天然缺乏显著性,企业不能仅凭品牌知名度获得排他权,而必须证明消费者已经将图案本身识别为商业来源。
法院实际上保护的是来源识别功能,而不是装饰图案本身。
深知元商标评论:几个世纪以来,四叶草图案也广泛应用于中国的各类商品和装饰领域,普通消费者看到四叶草图案时,通常首先会把它理解为一种装饰设计,而不会自然认为它代表某一家企业,LV必须证明中国消费者在没有任何LV字样、没有其他品牌元素的情况下,仅看到四叶草图案就能判断商品来源于LV。
与第一起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的是LV依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取得并指定欧盟的国际注册棋盘格图案商标。
波兰企业Meblo Trade sp. z o.o.认为,该棋盘格图案仍然属于普通装饰图案,缺乏商标显著性,因此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申请。
EUIPO撤销部门支持无效申请,随后EUIPO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决定。LV再次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9月28日,欧盟普通法院在T-275/21案中驳回LV诉讼请求,维持EUIPO关于该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
这是LV围绕Damier图案第二次在欧盟普通法院败诉。
经历第一次败诉后,LV意识到,仅凭传统销售和广告证据已经不足以证明图案获得显著性,因此在本案中补充提交了大量互联网时代的新证据,包括官方网站访问数据、线上销售情况、社交媒体传播、电子商务运营资料以及欧洲各国法院处理侵权案件的判决,希望证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Damier图案已经在整个欧盟建立起稳定的来源识别功能。
LV的逻辑是,互联网已经突破地域限制,即使消费者生活在欧盟较小成员国,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和线上销售渠道认识LV,因此不应再机械要求逐个国家提供消费者调查。
法院没有接受这一观点。法院认为,互联网传播能够证明企业进行了宣传,但宣传行为本身并不能证明消费者已经形成来源识别。网站可以访问、广告可以浏览、产品可以购买,这些事实只能证明信息传播的存在,却不能直接证明消费者看到棋盘格图案时,会立即将其与LV联系起来。
法院进一步指出,LV提交的大量侵权判决同样不能替代显著性的证明。侵权案件讨论的是是否存在混淆,而无效案件讨论的是图案是否已经具有商标识别功能,两者属于不同法律问题。即使其他法院认定某些行为侵犯了LV权利,也不能当然证明棋盘格本身已经获得整个欧盟范围内的显著性。
最终,法院再次强调,欧盟商标实行统一保护制度,相应地,权利人也必须承担统一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整个欧盟消费者已经形成稳定、一致的来源识别,即使品牌在主要成员国具有极高知名度,也不足以维持欧盟商标注册。
与2015年的判决相比,2022年的案件并没有改变法律标准,而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进一步提高了图案商标的举证要求。法院明确区分了品牌曝光(brand exposure)与来源识别(source identification)两个概念,强调互联网传播、品牌知名度和侵权判决都不能替代消费者认知证据。
这意味着,对于重复图案、传统纹样、几何图案等非传统商标而言,欧盟法院始终坚持同一条底线:商标法保护的是消费者已经识别出来的商业标识,而不是属于公共领域的基础设计元素。
从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欧盟法院并非否定LV品牌的价值,也并非否定图案商标制度本身,而是在品牌保护与公共资源自由利用之间寻求平衡。
一方面,欧盟法院承认企业可以通过长期使用,使原本缺乏显著性的图案获得商标保护;另一方面,法院又严格要求权利人证明消费者已经将该图案本身视为商业来源,而不是仅仅把它当作一种装饰设计。
这种审查逻辑背后体现的是欧盟长期坚持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理念:对于棋盘格、条纹、波点、传统纹样等长期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基础设计元素,应尽可能保留公众自由使用的空间,避免其被个别企业永久独占;而对于已经真正建立起来源识别功能的商业标识,则给予充分保护。
LV两次败诉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法院否定了Damier图案的商业价值,而在于法院划定了一条清晰边界:商标法保护的是消费者识别出来的品牌来源,而不是历史悠久、广泛存在于公共领域的装饰图案本身。这也正是欧盟图案商标制度最核心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