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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万物梁行”案看商标恶意抢注的合规预防与危机应对
Aug 27,2026 | 类目:

被告抢注20个商标,开价75万向原告兜售,最终被判赔偿20万元。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典型的商标恶意抢注案。作为长期服务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机构,深知元商标认为此案在“法律适用”和“合规启示”两个维度上都具有极高的剖析价值。

01 案件深度解析:恶意抢注的典型样本与司法裁判逻辑

(一)当事人与商业背景

本案原告为深圳市万物梁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万科集团旗下专注商用物业与设施管理的企业,2020年4月成立,同年7月正式对外发布“万物梁行”品牌,9月核心商标获准注册,在商用物业领域已形成稳定的市场认知。

被告福建住小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晋江本地企业,2020年7月成立,经营范围与原告重合,属于同业经营者。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明,该公司成立后累计申请注册一百余件商标,远超正常经营所需。

(二)抢注与兜售行为还原

2020年7月:原告发布品牌,被告同月成立,次月即提交首批“万物梁行”商标申请。近一年内,被告在多个类别累计申请20个相关商标,覆盖第9类、第35类、第37类、第38类、第41类等。原告反击:发现后第一时间提起商标异议,相关商标陆续被裁定不予注册或无效。2022年8月:在异议程序推进期间,被告主动联系原告,以75万元的高价兜售所抢注的全部20个商标,被原告拒绝。进一步维权:原告在异议基础上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并向晋江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经深知元商标查询,部分涉案商标如下:

商标申请号
类别
申请日期
48712701
第9类
2020-08-06
48703153
第35类
2020-08-06
48730221
第37类
2020-08-06
48714840
第38类
2020-08-06
56555717
第41类
2021-06-01

(三)裁判结果与法律定性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缺乏正当理由批量抢注原告已具知名度的品牌商标,在异议期间高价兜售牟利,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原告20万元。被告上诉及再审申请均被驳回,原判已生效。同时,含第38类在内的多个抢注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四)法务观察:本案的法律适用突破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并非20万元赔偿金额本身,而是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裁判逻辑。这一路径为企业维权打开了新局面,下文将展开详述。

02 法务合规指引:从事前预防到危机应对

(一)品牌启动前的商标布局策略

本案最值得复盘的时间线:原告7月发布品牌,被告同月成立、次月抢注。抢注者对市场动态的“嗅觉”极其敏锐,品牌发布会、融资新闻、新品上线等公开动作,都可能成为抢注触发器。

合规动作:品牌名称确定后、对外发布前,完成“核心类别(主营业务)+关联类别(延伸业务)+防御类别(第9、35、41等易被搭便车类别)”三级注册,同步注册近似名称、谐音、图形组合,实现商号与商标统一。

(二)常态化风险监控与证据留痕

被告在近一年内持续申请20个商标,并非一次性完成。若原告建立常态化监测,在首批抢注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时即启动异议,维权成本将大幅降低。

合规动作:委托代理机构对商标公告、域名注册、企业名称登记三个维度同步监控;从品牌启用之日起,系统留存使用证据(合同、发票、包装、宣传物料、官网及新媒体记录)和知名度证据(行业排名、获奖证书、媒体报道),为后续维权夯实基础。

(三)遭遇抢注后的阶梯式维权

一旦发现抢注,根据商标所处阶段精准施策:

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提起商标异议,这是成本最低、成功率最高的拦截手段;已注册(5年内):提起无效宣告,同时可申请“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存在兜售、恶意投诉等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主张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向公安机关举报,推动刑事追诉。

(四)关键合规决策:拒绝私下交易

本案原告面对75万元兜售方案,选择拒绝并坚持法律途径解决,最终换来胜诉判决。遭遇抢注后与抢注者私下交易,不仅助长抢注风气,还可能为后续维权制造障碍——支付赎金的行为可能被曲解为“对抢注行为的事后追认”。

03 法律适用深度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制逻辑

(一)商标法行政救济的先天局限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依此条款,权利人可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阻止抢注商标获权或宣告其无效。

然而行政救济存在结构性局限:只能解决“商标该不该给”,不能解决“抢注该不该赔”。权利人投入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时间成本无法通过行政途径弥补;抢注失败的代价仅是“商标没拿到”,无需承担额外经济后果。这种“零风险”格局,恰恰催生了职业化的批量抢注行为。

(二)反法第二条的“兜底”适用要件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该条款作为原则性条款,在具体条款无法覆盖某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发挥“兜底”功能。

本案适用该条款的正当性建立在以下要件之上:

被告行为属市场竞争行为:被告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商标申请行为发生在竞争语境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明知原告品牌在先仍批量抢注,并在异议期间高价兜售,主观恶意明确;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若此行为被纵容,将形成恶劣示范效应;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不仅付出维权成本,还面临品牌被稀释的风险。

(三)反法规制的制度优势

相较于商标行政救济,反法路径有三重优势:填补赔偿机制空白,抢注行为可产生赔偿责任;提供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损害赔偿等完整责任形式;通过公开判例形成威慑,系统性地改变“抢注零风险”的市场预期。

本案并非孤例。杭州李某抢注拜耳商标案中,法院同样援引反法第二条判赔70万元。最高法在2025年典型案例中进一步明确,为恶意注册提供代理服务的机构若有过错,须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法务的启示:行政民事并行,实现维权闭环

商标法解决“商标该不该给”,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抢注该不该赔”,两者并行不悖、相互补充。对企业法务而言,遭遇恶意抢注后,行政程序与民事诉讼应并行推进,形成“阻止注册+追索赔偿”的组合攻势,真正实现维权闭环。

04 结语

从75万兜售到20万判赔,这个落差折射出司法态度的明确转向——恶意抢注不再是“零风险套利”,而是一条法律代价日益沉重的歧途。

当前,商标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对恶意注册的规制力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司法适用日趋成熟,代理机构连带责任案例也已出现。从申请端到代理端,恶意注册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在被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商标是企业核心资产,也是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无论是初创公司还是成熟企业,都应将商标保护前置到品牌创建之初,让合规成为竞争优势的护城河而非事后补救的创可贴。唯有尊重知识产权、坚守诚实信用底线,才能守住品牌的长期价值。

来源:深知元商标(微信号:st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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