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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小微促进贷”贷款贴息项目
Jul 28,2020 | 类目:

为促进南山区小微企业的发展,缓解区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帮助小微企业减轻融资负担,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优惠
政策内容:对区内发展势头良好的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 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本项目实行总额控制,若补贴资金需求超出区财政预算,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拟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统一按比例调整。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符合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3、上年度营业收入及企业自缴税费总额均大于零;
4、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5、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合法获得人民币贷款;
6、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含),贷款实际存续3个月(含)以上,贷款结清时间为2019年,贷款项目期间未产生逾期、关注等不良征信记录;。
7、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笔贷款;
8、已在“南山区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完成贴息备案工作;
9、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提前3个月(含)以上结清贷款的;
2、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4、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5、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资金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资金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或组织评审,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七)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申请与审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在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2019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封面首页、《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及《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六)2019年12月末的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
(七)贷款银行出具的日期在规定范围内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凭证)、每月还款凭证(还息凭证)等相关支付贷款证明材料;
(九)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结清证明按附件1开具,内容需包含:贷款开始及结清时间、贷款金额、实际支付利息总额、有无欠息等违约行为。);
(八)企业征信报告(报告日期需在贷款结清日之后);
(九)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申报时间:2020年7月6日9:00至2020年7月20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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