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华区“百十五”企业资助标准
(一)对符合区产业导向,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二)按照企业达到最高层级的标准给予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50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500万元资助;
(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25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250万元资助。
二、龙华区“百十五”企业资助申报条件
(一)企业经营满一年,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企业须在首次达到“百十五”标准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如第二年提出申请的,则上一年需达到“百十五”标准。
三、龙华区“百十五”企业资助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百十五”企业资助类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龙华区“百十五”企业资助申请时间
每年5月-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