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资助政策
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南山区统计或者工业产值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在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产生并已实际支付利息,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上年度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贴息。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4、上年度工业技改投资数据纳入南山区统计或工业产值纳入南山区统计;
5、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并在2018年已支付利息。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合同明确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
(四)资金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技改投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七)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八)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九)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十)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待初审通过后,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2018年纳税证明(网上提交资料要求: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纸质材料要求: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银行出具的相关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提交。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