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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法院案例,育碧的游戏商标“FOR HONOR”跟华为“HONOR”手机商标构成近似吗
Sep 03,2026 | 类目:

在欧盟商标申请实践中,产品不一样,在他人在先商标前增加一个单词,可以避开商标近似风险吗?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在 T-171/21 一案中表明:增加普通词汇,并不一定能够消除混淆可能。

本案中,游戏开发商育碧(Ubisoft)申请注册《For Honor(荣耀战魂)》游戏名称作为欧盟商标,却遭到华为以在先手机商标 HONOR 提出异议,最终法院支持了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一、FOR HONOR商标案例

2015年10月,Ubisoft申请注册图形商标 FOR HONOR,指定使用于:

  • 第9类: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等;
  • 第16类:印刷品;
  • 第28类:电子游戏设备;
  • 第41类:娱乐服务、在线游戏服务等。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申请的是游戏《For Honor》的名称Logo,而非纯文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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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华为依据其在先欧盟文字商标 HONOR 提出异议。

华为的HONOR商标已注册于:

  • 第9类:手机、电脑、通信设备;
  • 第35类:零售服务;
  • 第38类:通信服务。

华为认为:

  •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双方商标存在混淆可能(Likelihood of Confusion);
  • 同时,根据第8(5)条,其在先商标还应获得更高程度的保护。

EUIPO异议部经审查认为,对于游戏软件、电子游戏设备、在线游戏服务等商品和服务,FOR HONOR与HONOR之间存在混淆可能,因此驳回了Ubisoft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注册申请。

Ubisoft随后向EUIPO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但委员会维持原决定,于是Ubisoft继续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二、欧盟法院对商标近似的观点

(一)"HONOR"仍然是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

法院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为 FOR HONOR,比在先商标多了一个"For",但:

  • 视觉上,HONOR完整包含于FOR HONOR之中;
  • 读音上,消费者仍会完整读出"Honor",而"For"只是普通介词;
  • 含义上,HONOR表示"荣誉",FOR HONOR表示"为了荣誉",核心概念并未发生变化。

因此,消费者仍然会将注意力集中在"HONOR"这一显著部分,两商标在视觉、读音和含义三个方面均具有较高程度的近似。


(二)游戏软件与电子设备属于类似商品

Ubisoft主张:

游戏软件与手机、电脑等硬件设备属于不同商品,不能因为软件依赖硬件运行,就认定两者类似。

为此,Ubisoft举例称:

汽车需要汽油才能运行,并不能因此认为汽车与石油属于类似商品。

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

法院指出,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应综合考虑:

  • 商品性质(Nature);
  • 商品用途(Purpose);
  • 使用方式(Method of use);
  • 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 是否具有互补关系;
  • 销售渠道;
  • 制造商情况;
  • 消费者认知。

法院认为,现代电子产品市场中,游戏软件与PC、手机、游戏主机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商业联系。

例如:

  • Sony同时推出PlayStation主机及PlayStation游戏;
  • Nintendo同时推出Switch主机及第一方游戏;
  • Microsoft同时推出Xbox主机及Xbox游戏。

消费者完全可能认为相关软件和硬件来源于同一家企业,因此双方商品具有类似性。


(三)综合判断,存在混淆可能

法院进一步指出,商标近似判断不能孤立分析某一个因素,而应进行整体评价(Global Assessment)。

综合本案情况:

  • FOR HONOR完整包含HONOR;
  • 双方商品和服务部分相同、部分类似;
  • HONOR具有正常显著性;
  • 相关公众包括普通消费者和专业消费者,注意力程度为中等至较高。

因此,相关公众仍可能误认为双方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企业或存在经济联系,构成混淆可能。

最终,欧盟普通法院驳回Ubisoft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EUIPO的决定,FOR HONOR不得在被异议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上获得欧盟商标注册。


三、欧盟法院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

1. 增加普通词汇,不一定能够避免商标近似

如果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商标的核心显著部分,即使增加"For"、"My"、"The"等普通词汇,也可能仍被认定构成近似。

因此,在品牌命名时,不应简单依赖增加前缀或后缀来规避商标风险。


2. 软件与硬件的商品类似认定越来越宽

本案再次体现了欧盟法院近年来的审查趋势。

软件与硬件之间,只要具有:

  • 互补关系;
  • 共同销售渠道;
  • 相同目标消费者;
  • 或现实市场中通常由同一企业提供,

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企业在布局第9类商标时,应结合实际商业联系进行风险评估,而不能仅依据尼斯分类判断商品是否类似。


3. 欧盟商标审查强调“整体判断”

欧盟法院始终坚持整体评价原则,即综合考虑:

  • 商标近似程度;
  • 商品类似程度;
  • 在先商标显著性;
  • 相关公众认知。

任何单一因素都不足以决定案件结果,最终结论取决于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

对于计划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而言,在商标申请前开展全面的近似检索和可注册性分析,将有助于降低异议、驳回乃至后续侵权纠纷的风险。


来源:深知元商标(微信号:st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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