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注册美国商标、拥有美国商标注册证书(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是在美国进行品牌保护的重要一步。但在美国商标法体系中,您的商标权在注册满5年后,有机会进行一次重大的法律地位“升级”。
这就是Section 15 不可争议性宣誓(Declaration of Incontestability)。
对于许多中国的美国商标持有人来说,这个程序既充满吸引力,也伴随着不少疑问。本文将全面解析Section 15的好处、时机、申请流程、审查方式以及常见误区。
Section 15申请是根据美国《兰哈姆法案》(Lanham Act)第15条规定的一种可选性(Optional)文件。
当您的商标在美国主注册簿(Principal Register)上注册,并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五年后,您就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这份声明。一旦被接受,您的商标将获得“不可争议性”(Incontestable)的法律地位。
请注意它与Section 8(商标使用证据)的关键区别:
Section 8(强制性): 这是在注册后第5-6年间必须提交的维护文件(使用声明),用以证明商标“目前仍在使用”。如果您不提交,商标将被撤销。
Section 15(可选性): 这是在满足条件后可以提交的“升级”文件。最常见的做法是在第5-6年,将Section 15与Section 8合并提交(Combined Declaration under Sections 8 & 15),既高效又节省成本。
如果说Section 8是“保级”,那么Section 15就是“夺冠”的加分项。它最大的好处是,将您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从“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升级为“决定性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
这个区别在实际诉讼中至关重要:
获得之前(初步证据): 如果有人在法庭上挑战您的商标,他们可以提出各种理由,比如:“你这个商标描述性太强,当初就不该被批准注册”或“你这个商标主要是一个姓氏”。这时,您作为注册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您的商标是有效的。
获得之后(决定性证据): 情况完全反转。在法庭上,您的注册证书将成为您拥有商标有效性和专有使用权的决定性证据。
这意味着,挑战者再也不能以以下理由来攻击您的商标注册:
声称商标“仅仅具有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
声称商标“主要只是一个姓氏”(Primarily Merely a Surname)。
声称商标“主要具有地理描述性”(Primarily Geographically Descriptive)。
声称对方在您之前使用过该商标(除非对方能证明其权利早于您的注册,且仅限于其有限的地理区域内)。
对于一个成熟的品牌来说,这个“盾牌”的价值不可估量。它极大地限制了竞争对手在未来通过诉讼推翻您商标注册的可能性,为您节省了巨额的潜在诉讼成本。
答案是:否。
“不可争议”(Incontestable)并不意味着“坚不可摧”或“绝对免疫”。它只是意味着您的商标免受了上文提到的那几类特定理由的攻击。
但是,您的商标在获得Section 15地位后,仍然可能因为以下几个严重原因被他人申请撤销:
商标“通用化”(Genericism): 您的商标成为了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Aspirin”阿司匹林在美国从商标变成了通用词)。
商标被“弃用”(Abandonment): 您停止使用该商标,并且没有意图重新恢复使用(通常是连续三年不使用)。
欺诈性获取(Fraud): 您在申请注册时或提交Section 15声明时,对USPTO进行了故意的虚假陈述。
商标具有欺骗性(Deceptive): 您的商标在商品来源、性质等方面对公众产生了误导。
总结: Section 15并非万能保险。它不能保护您免受“通用化”或“弃用”的指控,但它能完美地抵御那些关于“描述性”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攻击。
这是Section 15一个非常灵活的特点:您在后面随时可以补交。
标准窗口: 注册后的第5年至第6年之间。这是您第一次满足“连续使用满5年”的条件,所以最常见、最推荐的做法是此时与Section 8一起提交。
错过窗口: 没问题。美国商标法允许您在“任何(any)一个连续使用满五年的期间”届满后的一年内提交。
举个例子:您的商标已经注册了8年,您在第5-6年时只提交了Section 8,忘了提交Section 15。
您可以在第8年提交Section 15。在提交时,您的宣誓书可以声明,您的商标在“第3年到第8年”之间(或“第2年到第7年”)连续使用了五年。
结论: 只要您的商标注册有效(即您按时提交了Section 8和后续的续展),并且满足了连续使用5年的条件,您在注册后的任何时间(例如第7年、第9年、第12年)都可以提交Section 15。
第一:缴费不等于自动接受。
USPTO会对Section 15进行程序性审查(Formal Review),而不是“实质性调查”。
第二:Section 15的核心是“宣誓”,而非“证据”。
USPTO不会要求您提交过去五年的使用证据(例如五年的发票、广告记录等),审查员也不会自己去调查您是否真的连续使用了。
Section 15的本质是您作为商标注册人,提交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宣誓声明(Declaration)。USPTO审查员只会检查您的文件是否在程序上完备:
费用缴清。
主体正确(由当前注册人提交)。
宣誓内容完整: 您必须以宣誓的方式声明以下事实为真:
商标已在主注册簿注册。
商标已在指定商品/服务上连续使用满五年,并且目前仍在使用。
没有对该商标的有效性或所有权作出“最终不利判决”。
目前在USPTO或法院没有正在进行的、涉及该商标权利的未决诉讼。
第三:如果我晚点(例如第9年)提交,需要提供证据吗?
不需要。 无论您何时提交Section 15,它始终是一个“宣誓声明”。您不需要附上任何新的使用证据。
第四:USPTO默认相信您的宣誓。
审查员会默认您的宣誓是真实的,并“收讫存档”(Acknowledge and File)这份声明,您的商标状态随之更新为“不可争议”。
风险警告: 这种信任是建立在“欺诈”的严重后果之上的。如果您在宣誓时作了虚假陈述(例如,您明知中途停止使用超过一年,但仍然宣誓“连续使用”),这构成了“欺诈”(Fraud)。未来一旦在诉讼中被竞争对手发现并证实,这不仅会导致您的Section 15无效,甚至可能导致您的整个商标注册被撤销。
强烈建议申请: 只要您的商标是您在美国的核心品牌,并且您打算长期使用,那么Section 15的申请是强烈建议(Highly Recommended)的。它的官费成本相对较低,但换来的法律确定性和保护力度却是极高的。
务必重视“连续使用”: Section 15的核心是“连续使用满5年”。这意味着您不能中途停止使用(通常指连续一年以上)。请务必保留好这五年期间在美国的详尽使用证据(如发票、广告、物流单据等)。虽然提交时不需要,但在未来万一“宣誓”的真实性被挑战时,这些就是您的救命稻草。
进一步咨询: Section 15的宣誓文件具有很强的法律严肃性。我们强烈建议您委托专业的美国商标律师处理,以确保“连续使用”的计算无误,文件内容的声明准确无误,避免因错误声明而在未来导致“欺诈”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