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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服装商标无效案例-芬迪
Aug 01,2019 | 类目:

商标搭便车,芬迪成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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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迪FENDI是意大利著名的奢侈品牌,1925年芬迪品牌正式创立于罗马,专门生产高品质毛皮制品,最著名是小怪兽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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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越知名,被搭便车的可能性越大。搭便车的第15368909号“伊娜芬迪Y•N•F•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在经过异议之后还是在第25类“服装、帽、浴袍”被核准注册。于是芬迪公司在2017年09月2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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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主要理由

芬迪公司的主要理由:

  1. 1、芬迪公司是“FENDI”、“芬迪”商标的所有人,其商标在箱包、服装商品上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芬迪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2.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1724号“FENDI及图”商标、第262675号“FENDI及图”商标、第2024042号“芬迪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81410H号“Fend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61438号“FEND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6325号“FENDI”商标、国际注册第1130243号“FE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文字构成相近,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 3、被申请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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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 

芬迪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网络“FENDI”、“芬迪”的搜索;
  2、“FENDI”、“芬迪”商标知名度证据;
  3、经保全的“FENDI”、“芬迪”品牌在中国开设门店的网页证据;
  4、“FENDI”、“芬迪”产品销售证据;
  5、国家图书馆出具以“FENDI”、“芬迪”为检索词的检索报告;
  6、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商评委裁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装、帽、浴袍”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领域、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FENDI”、“芬迪”中外文系列商标已在中国持续使用较长时间,在服装、箱包、饰品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FENDI”、“芬迪”已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伊娜芬迪Y•N•F•D”包含“芬迪”及字母缩写“F.D”,整体未形成特定含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FENDI”、“芬迪”系列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知元评述

企业应当注意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注意不要试图用商标‘搭便车’而给自身长远发展带来风险。在成立企业品牌之初,不要侥幸以为企业品牌名称仅是包含知名品牌的名称或缩写,就认为从整体上与知名品牌可区分,从而侥幸的认为搭便车商标就能避开被无效掉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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