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商标业务时,商标申请人支付的费用包含服务费和官费(代缴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行政规费)。很多客户询问,为何官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
简单来说,这是国家税法的强制规定,所有商标代理机构都必须遵守。
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文末阅读原文)的规定: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标官费正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条法规明确了两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功能是税款抵扣。只有针对缴纳了增值税的商品或服务,才能开具专票,下游企业才能凭此抵扣进项税。
由于官费并非我们的应税收入,我们没有就此缴纳增值税,因此也就失去了开具专票的法律和逻辑前提。违规为官费开具专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因此,对于您支付的款项,我们将分别开具票据:
希望以上说明能让您理解商标官费不能开专票的原因,这是所有正规商标代理机构都严格执行的法定标准。如有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来源:深知元商标(微信号:stan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