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竞争白热化的时代,一句脍炙人口的广告语可能价值亿万。从王老吉的“怕上火”到美的的“有凉感、无风感”,这些简短有力的广告语已成为品牌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但当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广告语时,企业该如何维权?
广告语因其简短性和功能性,通过传统著作权法或商标法保护存在明显局限,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渐成为核心保护路径。
一、广告语保护的多元法律路径及其局限
广告语的法律保护框架主要包含三条路径,但每条路径均有其适用瓶颈:
- 1. 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门槛高
广告语需具备“独创性”才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但司法实践对广告语的独创性要求严苛: - • 如“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因体现创意构思和文学美感,被上海徐汇区法院认定为作品,创作者保留著作权,企业仅获使用权。
- • 但多数广告语如“怕上火”“有凉感、无风感”因描述产品功能或缺乏艺术表达,难以达到独创性标准。
- 2. 商标法保护:显著性要求难满足
将广告语注册为商标可获独占权,但需证明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 • “怕上火喝王老吉”虽形成知名度,但因包含产品功能描述,缺乏固有显著性,未成功注册商标。
- • 类似地,“科技以人为本”(诺基亚)、“追求顶峰满足享受”(烟草公司)等广告语均因属普通宣传用语而被驳回注册。
-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核心保护路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混淆行为)和第8条(禁止虚假宣传)成为主要救济依据,但需满足严格要件: - • 广告语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能识别商品来源;
表一:广告语法律保护路径对比(向左滑动查看完整表格)
二、典型案例中的司法裁判逻辑
案例1:委托创作中的权属争议——“世界风采东方情”与“天高几许问真龙”
- • “世界风采东方情”案(1993):
企业征集广告语未明确权属约定,法院认定广告语具有独创性,著作权归属创作者。企业基于委托合同获得5年专有使用权,但无权许可第三方使用。此案确立规则:征集启事属要约邀请,未约定权属时著作权归创作者。 - • “天高几许问真龙”案(2005-2009):
广告公司征集启事声明“入围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创作者投稿视为接受条件。广西高院二审认定:著作财产权归属广告公司,人身权归属创作者。此案引发最高法再审,突显了权属约定重要性。
案例2:功能描述语的“第二含义”形成——“怕上火喝王老吉”
- • 加多宝曾长期使用“怕上火喝王老吉”推广凉茶,但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继续使用“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州中院认为:
- • “怕上火”虽为功能性描述,但经长期使用与“王老吉”品牌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 • 广告语权益应归属于商标权利人(广药集团),加多宝使用构成混淆和“搭便车”。
- • 此案延伸意义:即使广告语由一方创作,若直接绑定特定品牌,权益仍归品牌方。
案例3:反法保护中的“第二含义”证明——美的诉格力“有凉感无风感”
- • 美的自2015年起投入巨资宣传“有凉感无风感”空调,覆盖央视、杂志等多渠道。佛山禅城法院认定:
- • 格力在京东平台使用相同用语,虽不构成虚假宣传(因其技术可实现类似效果),但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 • 此案关键点:广告语知名度需通过使用时长、资金投入、渠道广度综合证明。
案例4:互联网广告语的反法保护——“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
- • “天眼查”主张其对“三查”广告语享有权益,起诉竞争对手使用类似表达。北京海淀法院提出反法保护四要件:
- • 此案明确:即使广告语含功能描述(如“查公司”),只要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仍可受保护。
三、维权实践中的核心难点与应对策略
- 1. “第二含义”的举证困境
广告语需证明已建立稳定指向关系,举证要求极高: - • 美的案中,原告提交了央视广告记录、杂志投放合同、销售数据等,证明2015-2017年持续推广;
- • 天眼查案中,提供近50份广告合同及线上线下推广证据。
- 2. 权属约定的事先预防
对于征集类广告语,应通过合同明确著作权归属: - • “天高几许”案因征集启事声明“著作权归公司”而逆转结果;
- • 未约定时(如“世界风采”案),企业仅获使用权,可能需二次付费。
- 3. 避免落入“功能描述”陷阱
尽量在广告语中植入品牌标识(如“怕上火喝王老吉”而非“怕上火喝凉茶”),避免纯功能描述。
四、企业保护广告语的实务建议
- • 登记与注册双轨并行:对具独创性的广告语进行作品登记;同步申请商标注册,即使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也可作为使用证据。
- • 强化使用证据留存:保存广告投放合同、媒体简报、销售数据等,形成使用时间链和覆盖范围证明。
- • 竞品监测及时维权:发现侵权时,优先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益,聚焦混淆可能性或虚假宣传。
广告语的保护本质是商业利益与创作自由的平衡。从“世界风采东方情”的著作权归属到“怕上火”的权益转移,深知元商标提醒:单纯创意难获保护,而经商业使用沉淀的“第二含义”才是权利根基。
对企业而言,与其纠结于权利归属,不如通过系统性使用策略将广告语铸入品牌基因——当一句广告语成为消费者心中的品牌代名词时,法律自会为其护航。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广告语的价值,终由市场耕耘者收获
表二:经典广告语案例保护路径及结果概要(向左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