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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含义、办理及归集范围
Dec 10,2020 | 类目:

“加计扣除”这个名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众多关于科技研发项目中都有涉及到,在税务申报过程中也有它的存在。

那么,到底什么是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怎么样办理加计扣除?范围又包括哪些呢?

文方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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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计扣除定义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是一项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对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特别注意的是,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指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加计扣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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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
     (1) 企业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向税务局报送“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如下图所示。
     (2)企业实际研发投入费用数额依据为下图中45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的金额。

       



三、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
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有些研发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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