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6版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生效:欧盟商标审查口径更新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的《欧盟商标和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审查指南》2026版,已于 2026年7月1日 正式生效,由 EUIPO 执行局长通过 Decision No EX-26-09 采纳。
指南本身不是立法,但它是 EUIPO 审查员、代理人以及企业判断欧盟商标注册风险的核心依据。深知元商标提醒您:对计划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来说,最该关注的不是“法条有没有改”,而是“审查员会怎么看您的商标”。
本次指南的重要变化之一,是对商标与地理标志(GI)冲突审查的系统性更新。其背景包括欧盟手工业及工业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改革的落地,以及欧盟普通法院在 T-239/23 NERO CHAMPAGNE / Champagne 案中的判决。
该案的关键信号是:即便申请人把商标限定为“符合 Champagne 规格的葡萄酒”,也不能自动推定其不会不当利用原产地名称声誉或误导消费者。法院强调应进行个案分析,而不能机械适用“限定合规即安全”的思路。
这意味着,酒类、食品、茶叶、纺织品、陶瓷、手工艺品等行业在欧盟申请商标时,不能只做近似商标检索,还必须把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传统特产名称纳入检索范围。
与2026版指南相配套,EUIPO 在2026年推进了共同实践 CP16:“描述商品或服务主题的标志”。
这类问题在软件、游戏、电子出版物、书籍、教育服务、广告服务中特别常见。简单说,如果相关公众看到您的商标,第一反应不是“这是谁的品牌”,而是“这说的是商品/服务的内容主题”,就可能构成描述性标志。
CP16 的审查逻辑分为四步:
如果相关公众无需思考,就认为该标志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主题,注册阻力会明显上升。
举例说明:
反之,以下类型不一定构成主题描述:
因为这些标志并没有让相关公众立即、确定地联想到某类常见主题。
对企业来说,CP16 的启示很直接:如果您的 App、游戏、课程、出版物、广告服务名称只是“告诉用户内容是什么”,而不是“指示品牌来源”,就需要重新评估欧盟商标注册风险。
另一项共同实践 CP17 关注“标语的显著性”。很多企业希望把广告语注册成商标,但欧盟商标审查的核心问题是:相关公众会不会把这句话仅仅当成宣传语,而不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CP17 并非一概否定广告语,而是强调要进行整体、个案判断。通常,以下因素有利于标语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
反之,纯鼓励性、纯价值宣示、纯促销口号,注册难度较高。
欧盟商标审查实践中的典型例子包括:
较容易被驳回的标语:
较可能被视为有显著性的标语:
深知元商标建议:如果您的企业准备把 slogan 注册为欧盟商标,不要只看它“好不好记”,还要测试它是否会让消费者产生认知门槛,是否能从广告语境中跳出来,成为来源识别标志。
2026版指南对欧盟商标不使用撤销相关规则作出了更细的写入,其中有两点尤其值得企业关注。
指南新增了关于基于滥用法律或程序理由不予受理非使用撤销申请的内容,参考了 Grand Board 在 Sandra Pabst 案中的标准。
所谓“滥用法律或程序”,是一个初步程序抗辩。如果该抗辩成立,撤销请求将因不予受理而不进入实质审查,审查员不会再评价商标权人是否真实使用商标。
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
对企业来说,遇到明显批量撤销、敲竹杠式撤销或关联主体围猎,不能只说“对方是商标流氓”,而要准备客观证据链,例如关联主体关系、此前的谈判或施压、缺乏真实竞争目的、明显以收费或干扰经营为目标等。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39条,欧盟商标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或者注册因放弃、未续展等原因不再生效时,商标权人通常可以请求将其转换为成员国申请。但第139(2)(a)条对“因不使用被撤销”设置了特别限制:转换原则上不发生,除非在请求转换的成员国,该商标的使用依该国法律可被认定为真实使用。
2026版指南根据 Zara 案,即 Grand Board 决定 R 1508/2019-G,新增了关于这一转换请求的审查实践。
具体要求包括:
如果一个欧盟商标已经被非使用撤销,通常说明欧盟层面未证明真实使用;但这不影响权利人尝试依据第139(2)(a)条,证明某成员国国内法下的真实使用,以请求转换到该国。
很多欧盟商标注册人会追问:如果在欧盟商标转换为成员国商标申请的阶段能证明某成员国的真实使用,那这些证据是不是本来就该让欧盟商标不被撤销?
答案是不能简单倒推。
如果在转换阶段拿出的证据,和撤销阶段已经提交、并被 EUIPO 完整审查的证据是同一套,而且确实证明了在某个成员国的真实商业使用,那么原则上该欧盟商标不应因不使用被撤销。因为单一成员国的真实使用,通常就可以构成欧盟层面的真实使用。
什么情况下不能倒推?
如果转换阶段出现以下情况,就不能说“这些证据足以让欧盟商标撤销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