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审查中,商标局会将申请商标与数据库中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进行比对。如果 二者在"形、音、义"或整体视觉上相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即可能 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进而导致申请被驳回。
商标申请前的查询,基本上也能查询到这些近似商标。
这是申请人最常想到的"设计规避"思路,但无论是叠加图形,还是对文字本身进行艺术化 变形,在审查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行不通,原因如下。
文字是商标的核心识别来源,叠加一个装饰性图案并不会改变审查员对"要部"的判断。审查员会透过图形直接比对文字,结论不变。
不加图形,直接把文字本身做艺术化处理——换字体、拉伸变形、笔画断裂、几何化重构——是否可以绕开近似认定?
审查员仍然会透过变形设计直接比对文字,结论不变。
如果近似的障碍商标已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任何人 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业界熟称的"撤三"。
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将市场上已经死亡的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上清除,发挥商标识别商品 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清理闲置不用的"死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和维护公平竞争。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策略困惑,深知元商标建议:先提交商标申请,收到驳回通知后再同步启动驳回复审和撤三。
第一,审查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在商标近似审查中引证哪些在先商标存在不确定性,申 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才能精准确定本次注册申请的障碍。提前撤三可能打偏靶子,浪费时 间与费用。
第二,申请日至关重要。 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越早提交申请,优先权越稳固。 若等撤三成功后再申请,一旦第三方抢先提交,将陷入被动。
第三,可以申请复审中止,两全其美。 申请人往往选择提交驳回复审的同时,对引证的 不使用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并申请复审程序中止审理,从而在保住申请日的基础上为商 标注册争取机会。
撤三并非百发百中,若商标局作出"维持注册"决定,申请人还有完整的救济程序可以继续 追进。
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 注册人必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或 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特殊情 况可延至12个月)作出决定。
若对商标局的"维持注册"决定不服,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 审。
在撤销复审阶段,商标局对证据的审查相对严格,会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性,同时会将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因此很多商标在撤销复审阶段被撤销。
申请人可以在此阶段对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展开实质性质疑,是整个链路中扭转局面的重要 战场。
对复审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对 所有证据公开进行举证质证,很多涉嫌伪造的证据在这一阶段会被发现。
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存在法律适用重大问题的,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面对志在必得的商标申请,成熟的商标战略是进攻与防守双线同步推进:
撤三是清除障碍的有力武器,但需策略得当、先申请后撤三、证据充分;驳回复审与 行政诉讼是撤三失败后不可轻易放弃的救济通道。
面对注册未满3年的近似商标,还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的方式清除。
商标注册本质上是一场关于时间窗口与证据博弈的持久战。建议企业在商标战略规划阶段就 引入专业代理机构,提前做好检索分析与风险评估,真正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来源:深知元商标(微信号:stan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