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了解到,深圳市税务局于2019年10月发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中,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材料已删减“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资料,以后无需提供。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一)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
(二)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6%;
(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
(五)拥有一项及以上软件著作权,参考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及费用;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简称高企)认定条件对比图
软件企业 | 高企 | |
产品收入 | 50% | 60% |
研发费用 | 6% | 最高5% |
研发人员 | 20% | 10% |
专科以上人员 | 40% | 无 |
可以看出,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比高企更加严格。
(一)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二)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软件检测报告示例如下图: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如下图所示)
(五)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该项优惠政策采用了“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