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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Oct 12,2021 | 类目: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是在商标注册过程当中,有人对该商标的权利提出了相应异议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要求申请复审的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一旦异议申请获得支持,商标申请人提出异议复审,异议人在异议复审程序中可以做的“答辩”,并且异议人有必要积极参与异议复审程序。



《商标评审规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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