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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常见问题
Jul 30,2019 | 类目:

一、商标申请被驳回后还能继续使用吗?

根据驳回理由区分不同情况, 

1. 因为不良影响被驳回的,不宜继续使用;

2. 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可以继续使用,并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3. 因为盲期有相同商标在先申请被驳回的,不能继续使用;

4. 因为有近似商标被驳回的,评估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及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在使用中与引证商标可以区分开、不会造成混淆的可以继续使用,在使用中与引证商标会造成混淆的不宜继续使用

 

二、如果继续使用会怎样吗?

继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继续使用达到知名程度的,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三、商标部分驳回时如何评估是否分割申请?

1. 首先看初审通过的商品是否急需商标证书,是则分割申请,否则不分割; 

2. 其次看驳回的商品是否需要复审,是则还需在期限内准备复审材料。

 

四、没有显著性被驳回的商标如何才能重新注册?

要获得注册,需要在商标复审或者诉讼程序中,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在该类别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群体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参考: 

1. 形象代言人、明星代言等合同、授权委托书、签约现场照片;

2. 央视、央广、省级电视台、省级广播电台的广告投放说明;

3. 全国性报纸、专业期刊的介绍、访谈、广告;(备注:网络媒体的报道采用率不高。)

4. 有公信力的或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如年报或月报)

5. 全国或省级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的证明函。

6.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曾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文件

 

以上证据越多越好,商评委会根据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认定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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