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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作品引发的商标江湖纷争
Jul 26,2019 | 类目:

2018年10月30日,金庸去世,享年94岁。

他的逝世,使得他的作品又再一次进入大众视野,被大众广泛谈论。提到作品,无论是图书、电影、电视剧还是网络游戏,但凡跟金庸相关的作品,都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这也使得一些人开始打起了金庸作品相关商标的主意。

近日,关于《笑傲江湖》和《葵花宝典》商标的争议正在上演。

第12221479号“新笑傲江湖”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2013年03月05日,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新笑傲江湖”,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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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

2015年03月20日,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新笑傲江湖”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金庸先生小说作品名称《笑傲江湖》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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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笑傲江湖》系金庸先生的一部武侠小说作品,该作品拥有广大的读者群体,小说作品本身及作品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笑傲江湖”文字已与金庸先生建立了固定的对应关系,而争议商标“新笑傲江湖”与金庸先生小说作品名称相比较,仅多一修饰性词汇“新”,二者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上均构成实质性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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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录像带发行、娱乐”等服务,是当下小说作品行业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服务行业,如该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服务项目与知名小说作品的作者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已经获得了作者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争议商标的上述服务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

这就不当利用了金庸先生基于知名小说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作者基于该知名小说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

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金庸先生小说作品名称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予以无效宣告。

第10572048号“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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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0月05日,上游游奇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葵花宝典”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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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6日,获准注册

2015年03月20日,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葵花宝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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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完美世界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游奇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将其诉至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日审结了这起针对“葵花宝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纠纷案,判决撤销商评委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游奇公司称,“葵花宝典”已成为一个具备一般描述含义的常见词汇,商评委认定“葵花宝典”与金庸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不是认定侵犯在先权利的充分条件。

此外,游奇公司表示完美世界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法定权益,为“葵花宝典”赋予名称权的做法没有权利来源和依据,也不符合商标保护的比例原则。

商评委辩称,“葵花宝典”在《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是贯穿整部小说的核心,该特有词汇所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葵花宝典”已与《笑傲江湖》及金庸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另外,“葵花宝典”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是当下武侠小说作品常见的衍生服务行业,容易让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金庸具有关联关系或获得金庸授权。“葵花宝典”商标损害了金庸《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结果

合议庭少数意见认为,“葵花宝典”商标损害了金庸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

合议庭多数意见则认为,“葵花宝典”是《笑傲江湖》小说中虚构的作品名称,《笑傲江湖》的广泛传播使得“葵花宝典”已经为公众熟知,并日渐成为一个流行词,可以用来指代从事某一工作或任务的高级攻略或手册,因此“葵花宝典”不能作为在先商品化权益给予保护。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被诉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总结

以上两个无效宣告案件,焦点均在于是否应该以商品化权益对“新笑傲江湖”和“葵花宝典”这两个商标予以保护。

“商品化权益是个舶来词,我国的商标法律中没有这一概念。但近年来,商品化权益这个词逐渐为我国司法实践所接受。这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那些未被专利、商标、著作权法等涉及的知识产权及无形财产,基于社会观念、诚实信用原则给予法律保护的智力创造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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