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商标和中文商标的近似判定,需根据外文与中文在含义上的对应程度以及商标整体构成、呼叫或外观的近似程度来判断。
深圳市骑士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股东为深圳市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洪志(笔名“我吃西红柿”,知名网络小说作家,主要作品包括“莽荒纪”、“雪鹰领主”等),公司主营业务为作对家朱洪志的网络小说IP运营。
骑士传奇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委托知元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第16261753号 “ 骑士传奇”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类别为第28类,指定服务类别:游戏器具,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圈,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
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在2015年11月30号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中山市东升镇车比路运动用品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296941号“SAGA RIDER SR”(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商标近似。
知元商标认为,商标局在该驳回决定中以上述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在第28类的注册申请难以令人信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商标近似。
申请人委托知元商标请求商评委依法作出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8类注册的决定。
商评委对此案件做出以下决定:予以申请商标“骑士传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定。
(一)外文商标和中文商标的近似判定,需根据外文与中文在含义上的对应程度以及商标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方面的近似程度来判断。同时,考虑到国内消费者以中文为母语的实际情况,还应当结合国内普通消费者对英文的一般识别习惯及认知水平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引证商标为英文商标,引证商标中的“SAGA”及“SAGA RIDER”并非申请商标的一般英语表达,在相关公众的一般英语认识习惯及认知水平中,亦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其直接对应并一一联系起来。
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遇到使用频率不高或者较为生僻的英文时,往往会对商标整体表现形式施以更多的注意力,而不会注意英文的具体含义,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构成、呼叫或者外观方面的特点将会成为消费者的识记重点所在。
所以知元商标认为,申请商标“骑士传奇”与引证商标“SAGA”及“SAGA RIDER”组合在商标构成、呼叫及外观方面明显巨大的差异,使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区别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二)从两商标的视觉效果来看,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第一,从商标组成元素看,申请商标由四个中文构成,引证商标由英文文字构成,两商标的文字组成截然不同,且在视觉效果上无近似之处。
第二,引证商标由“SR”及“SAGA RIDER”两部分构成,上下排列,引证商标标识与申请商标的结构组成不相同,使得两商标不近似。
第三,在引证商标中,“SAGA RIDER”所占篇幅较少,且相对“SR”部分,“SAGA RIDER”字体明显偏小,并非商标的显著组成部分。而引证商标对“SR”文字进行图形化设计,在引证商标中占据较大篇幅,属引证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知元商标认为商标局不应忽视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SR”所形成的与申请商标的重大差异,而直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三)从两商标的读音来看,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为中文文字,而引证商标由英文字母构成,其发音方式及读音等呼叫不相同,且申请商标不属引证商标音译文字,两商标在读音上不构成近似,并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四)从两商标的含义上来看,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第一,引证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SR”与申请商标在含义上无任何关联,而正因为其在引证商标中属显著组成部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开来。
第二,通过分析“SAGA RIDER”与“骑士传奇”,两者的含义未形成对应关系,不构成近似标识。
引证商标的“SAGA RIDER”部分并非固定的英文词组,无特定的含义,属臆造词组,尤其在中国大陆,“SAGA”并非普遍常见单词,而“SAGA RIDER”在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中亦无固定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