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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成语 | 创意虽好,商标堪忧
Aug 14,2019 | 类目:

骑乐无穷--摩托车广告、咳不容缓--止咳药广告、一箭如故--箭牌口香糖、随心所浴--热水器广告,以上这些将成语进行别样使用在广告语中的情况,在商标申请中也是屡见不鲜。

一、案例再现


案例1——小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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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第21733696号"功福咖小蹄大作"(下称诉争商标)

  • 注册类别:第40类,材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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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果: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根据福蹄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4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

    诉争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

    据此,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案例2——爱屋吉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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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15012436“爱屋吉屋IWJW.COM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 注册类别:第35类,广告销售

  • 结果:

    北京知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爱屋吉屋”便于认读,属于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对于该显著识别部分,社会公众会将其与成语“爱屋及乌”产生联系。

    诉争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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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心满意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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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成都蜀鑫泉贸易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第15063832号“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 注册类别:第24类,布料床单

  • 结果:

    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导,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从而判定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故商标不予注册。


二、知元评析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不良影响”的界定,不可仅仅考虑不文明用语或不良政治影响进行判定,商评委还会综合文化、经济、价值观等多方面影响加以考量,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兼顾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和文化的规范与传承,故而会从严审理。

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针对上述出现的情况,知元商标强烈建议不要使用修改过的成语来作为商标注册,因为被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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