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没通过重新认定有什么后果
深圳市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受理时间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26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工作日):
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10日(截止至17:45)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0年7月11日--2020年8月3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工作日):
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21日(截止至17:45)
温馨提示: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避免市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人员聚集。书面材料受理按照企业申报时间分批有序进行。网上申报完成后,我委将通过政务短信通知企业书面材料具体受理时间。请各申报企业务必确保申报书中联系人和法人手机畅通,按照短信通知时间及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一)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直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不限于申报前3年,之前未用于高新申报的二类知识产权均可使用,包括2017年前和2020年取得证书的知识产权。)
(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批次申请。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
(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财务情况说明书”为2020年新增要求);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聘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复印件;
(八)上年度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的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A4纸双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书面申请材料只需1份。
申报企业只需要在申请书封面和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整体加盖骑缝章,申请材料其他页不需要申报企业盖章。中介机构只需要在以下表格盖章处盖章,其他页不需要中介机构盖章:
1.“七、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汇总表”;
2.“八、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九、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
企业在申请认定前,需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行政区域必须选择深圳市(注册登记信息务必与申请书中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