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研发资助申报条件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