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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最少的成本保护自己的欧洲品牌
Sep 27,2023 | 类目: 欧盟商标

居先权(Seniority)是欧盟商标制度的一个特色,它可以为欧盟商标所有人带来各种好处,如节约成本、简化组合管理和扩大保护范围等等。

在本文中,深知元商标将解释居先权的概念和优势,以及为欧盟商标申请居先权的条件。


一、欧盟商标要求居先权的优点

1. 减少欧盟各国单独注册商标的续展费用支出。居先权成功主张后,无须再向单独国家进行商标续展,节省单独国家商标注册的续展费用。

2. 对可能的欧盟商标异议人产生提醒警示作用:对于可能的欧盟商标争议,其他人如果知道欧盟商标权利人拥有相较于欧盟商标而言的较早注册商标可用,就不会轻易启动相关欧盟商标的异议或撤销程序,欧盟商标权利更稳定和不易受到挑战。



二、什么是欧盟商标的居先权

欧盟的居先权(Seniority)不同于优先权(Priority),居先权是对欧盟商标拥有成员国内先前已注册商标的体现。对正在申请或已经注册的欧盟商标,欧盟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体现在先单独注册的欧盟国家商标权利(或国际申请的欧盟国家权利),即使欧盟国家商标权利已经被放弃。

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v. Deenik1 是一个可以说明欧盟商标居先权价值的案例。

在该案中,商标所有人宝马公司分别于1970年和1973年在荷兰和德国注册了 BMW 文字商标。1996年,宝马公司就同一文字商标申请了欧盟商标,涉及第7、9、12、16、25、28、35、37、38、41和42类的各种商品和服务,且宝马公司要求了其在荷兰和德国的居先权。

1998年,宝马公司对荷兰 Deenik 公司在第7、12 和37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 Deenik 文字商标提出异议,基于其欧盟商标和早先的国家商标注册。Deenik 辩称,宝马公司的欧盟商标无效,因为该商标与宝马公司在先的国家注册相同,而后者已被放弃或允许失效。

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了 Deenik 的论点,支持宝马公司的异议。Deenik 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普通法院于2009年确认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裁决。

法院认为,宝马公司的欧盟商标是有效的,而且由于其在荷兰和德国的在先国家注册具有居先权,因此享有与在先国家注册相同的权利。法院还认为,宝马公司并未放弃或允许其在先的国家注册失效,而只是将其合并为欧盟商标。因此,宝马公司可以凭借其欧盟商标和居先权要求对 Deenik 的商标提出异议。

对于商标所有人,居先权可以成为在欧盟保护其权利和节约成本的有用工具。通过主张其在先国家注册的居先权,宝马公司得以维持其居先权日期,并避免为其国家商标支付续展费。此外,居先权还使宝马公司能够针对基于其在先国家注册的无效索赔,对其欧盟商标进行抗辩。居先权还使宝马公司在异议 Deenik 商标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因为它可以同时援引其欧盟商标和在先国家注册作为异议理由。



三、欧盟商标要求居先权的条件

1.商标内容和商品相同
2.申请人相同
3.要求在先前权时,相应欧盟国家商标权利不得无效


四、欧盟商标要求居先权的时间

1. 申请欧盟商标时
2. 欧盟商标申请后2个月内



五、 结论

对于拥有众多欧盟国家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而言,利用好欧盟商标的居先权将大幅节省欧盟商标的续展费用及人力成本,同时也给商标与品牌增加了一份保障。

深知元商标建议,拥有单独欧盟商标注册的权利人,要善用居先权制度,在申请欧盟商标时主张居先权,从而在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的同时节省成本


标签: 欧盟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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