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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材料
Jul 16,2019 | 类目: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材料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相同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


(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税务局相关规定,中介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专项审计报告需要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

2.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条件

(1)税务师事务所须在深圳市税务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名单内。

(2)专项鉴证报告需要报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

企业应当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复印件;


(八)上年度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的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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